江苏科技协同创新的途径探讨
来源:江苏科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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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8-03
一、协同创新的客观要求
协同创新是在科研创新系统中,多主体参与,知识、技术、成果共享,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深度合作共同完成科技创新过程。重大科技攻关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未知性,仅靠一个单位很难完成任务,需要在统一协调下,全省乃至全国大力协同、集中攻关。
江苏省区域创新能力连续七年位居全国第一,科技企业具备较强的专利创造能力,但是与深圳、北京等地企业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如2015年国内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前十名中无一家江苏企业,而广东有5个,北京有4个。这种状况有可能使江苏失去战略机遇和市场机会,也与江苏科技大省的地位不相匹配。
二、江苏协同创新的现状
(一)缺乏科学的协调决策机制
江苏一些地方政府单纯追求GDP增长,高等学校追求科研成果,各自独立运行,各自为政,运行机制不顺。政府引导不够深入,协同创新机制的运行只停留在文件上。科研机构只是承担政府下达的研究任务,主动将研究工作与企业结合的积极性不高。科研体系比较封闭,市场需求导向、信息沟通和技术转化的功效不明显,科研机构的成果很难直接转换为市场需求的产品,不能直接满足企业的创新需求,未实现科技成果转换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协同创新缺乏长期的战略发展规划。因为自主创新周期长、成果见效慢、协同关系复杂、管理协调难,还要承担很大的管理决策责任和失败的风险,政府官员在自己的任期内对协同自主创新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缺少科学合理的成本分担与利益分配机制
协同创新合作活动有的是政府主导推动的,有的是高校和企业自发联合,协作方式多种多样。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对技术研发成果收益都追求利益最大化,这时利益分配就容易产生矛盾。由于科研合作项目在前期合作协议中对后期不可知和突发的事件无法做出预计,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和阶段性成果收益的取得,就会出现协作各方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收益分配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分歧,导致在成果的归属权、收益分配、科研奖励方面产生矛盾。利益分配的不公正,影响了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社会经济效益与科技进步。
(三)协同创新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
协同创新是一种有风险投资,存在着失败的可能性。因此,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投资方主体对于项目投资失败的风险责任分担有畏惧心理,尤其是对于前期研发投资大的项目资金投入,如何分担风险缺乏相应的分担机制。有些高校科研成果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投入产出比不能仅以经济效益来衡量,在协同创新中就很难找到企业协作和风险投资机构的投入。
三、江苏实施科技协同创新的途径
(一)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化配置科技创新资源的机制
科技创新能否成功有着不确定性,市场需求多元化,不能单靠政府干预,只有通过市场竞争的选择,才能使创新的各方有效协作。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利益牵引知识与资本结合,人才带着成果主动与企业结合形成内生增长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
(二)高校、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办创新型企业
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多要素协调运行,孤军独斗难以承担起有效组织各方协同工作的重任。所以实现协同创新,最佳的组织动作方式就是联合成立一家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拥有较先进的实验测试仪器设备,同时又拥有技术这一无形资产,协同各方可以采取投入资金,土地、厂房入股,协调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各方的具体利益。
(三)建立贡献和利益相连的创新收益分配机制
协同创新的关键在于能否形成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模式,协同创新涉及多个利益主体,权益分配的结果直接制约着协同创新的发展和成效。最佳的情境是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社会资本各方建立一个有共同利益驱动的自愿联合的协同创新机制,使多方内在动力和核心利益一致性,而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则是核心。要使收益分配与贡献和投入紧密相连,按照以科技创新贡献和科研成果转化效益为主要衡量标准,谁贡献大谁受益多的原则,合理分配协同创新的成果利益。
(四)建立科学的风险预测防范和责任分担机制
所有的科技创新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建立风险防范和分担机制尤为重要。科学的风险预测防范和责任分担机制能使合作方之间的风险成本大幅度降低,同时也能使创新主体之间长期合作互相信任。完善政府政策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研风险分担机制,各参与主体在合作之前,科学评估预测科研项目的潜在风险,明确风险发生后各自承担的责任。通过预先对研发风险的科学评估预测能提高协同创新的成功率,参与方通过协商,签订风险投资协议并设立创新风险基金,把失败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五)促进社会资本和金融对科技协同创新的结合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基金投入为主体,积极吸纳社会资本、银行贷款、引进外资的多元参与的多元主体投资机制。财政资金应加